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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文字節自智財局相關參考案例)

Q: 何謂專利?
A:當任何人有一發明或創作,為維護其權益,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授與專利權,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物品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案例:
Q: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保護標的有何不同?
A:發明與新型之保護標的不同,發明較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案例:

商標(相關文字節自智財局相關參考案例)

Q: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A: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案例: 系爭註冊第1154798號「阿水伯及圖」商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00000058號「台灣省有機農會生產協會認證標章」證明標章,其圖形皆為一頭戴斗笠之人,手捧籃子,內裝蔬果之設計圖,二者構圖設計相仿,應屬構成近似。且該據以異議標章內容為證明農產品符合台灣省有機農會生產協會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之規定,系爭商標以整體構圖意匠極相彷彿之設計圖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水果、土產、禮盒零售及網路購物等服務,客觀上,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其提供服務所零售之商品已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之規定,而對其服務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應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繼續閱讀..)
Q: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A: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案例:
Q: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A: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63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本局查禁仿冒小組檢舉,若相關事證確有侵權之虞,本局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相關偵查行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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